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明艳、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明艳,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苏明艳,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192号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490534880D。法定代表人:陈立云,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芳,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苏明艳因与被申请人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2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明艳申请再审称,1、原一审认定“仲裁时效从2008年12月起计算至2009年12月止,2016年4月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与本案事实不符合。2008年12月初,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并克扣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只还申请人工资1500元,承诺其余工资要等法院执行到贷款客户陈巧仙的款项时再还申请人,这是附件的约定。被申请人已于2009年向古田县人民法院起诉陈巧仙及借款保证人,该院判决陈巧仙及保证人等人归还贷款,2010年初被申请人向该院申请执行,但法院一直无法执行。2010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又决定扣划申请人工资42822.53元归还陈巧仙借款,明显不合理和不合法。被申请人的社员工资是根据员工业绩实行浮动,每个员工工资都不同,故申请人不知道被扣工资金额。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要求被申请人出具扣留工资的数额证明,其才知被扣工资的准确金额。因此,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应从2016年3月21日开始计算。2、原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并非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有误。申请人被克扣的42822.53元是工资,无论是何原因被克扣,均不影响该款的性质。本案无需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该工资。3、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古农信[2008]238号《关于苏明艳违反信贷规章制度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出示的询问笔录,未出具原件,该证据的复印件有明显涂改痕迹,询问人周贻谋可在询问笔录随时添加任何文字,故该笔录无真实性。被申请人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申请人递交上诉状已超越上诉期限,故申请再审。请求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原一审期间,申请人苏明艳已参加原一审庭审,且其未向原一审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申请人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向本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应在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对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不予准许。本院认为,1、原一审庭审质证时,申请人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古农信[2008]238号《关于苏明艳违反信贷规章制度处理决定》的真实性无异议,其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认为暂时先不需要出示原件核对,并认可上述笔录中被询问人签章“苏明艳”、签署时间“2007年11月5日”以及“以上情况属实”这3处字样系申请人签署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未出具原件,上述笔录复印件的内容有被人篡改,该笔录无真实性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纳。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伪造证据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原一审期间,申请人自认2008年12月份申请人的工资被申请人扣划累计达到了42822.53元即将申请人辞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开除后,其有领走“买断钱”(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申请人从2008年12月份已知其权利被侵害。申请人认为其于2016年3月21日才知道被扣工资准确数额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只还申请人工资1500元,承诺其余工资要等法院执行到贷款客户陈巧仙的款项时再还给申请人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8年12月起计算至2009年12月止。申请人于2016年4月向古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因此,申请人认为原一审认定“仲裁时效从2008年12月起计算至2009年12月止,2016年4月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与本案事实不符合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3、本案系在劳动合同期间,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被被申请人扣划相应工资,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而非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因此,申请人认为原一审认定“本案并非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有误以及本案无需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苏明艳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苏明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明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日升审判员  游 翔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秀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