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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云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116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秀,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秀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波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云秀在本市五华区顺城购物中心香蒙夏朵服装店内,趁人不备,盗窃了店内全新待售的ELIESAAB女式挎包两个,共计价值人民币6281元,携赃潜逃,销赃挥霍。2017年6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云秀在本市五华区顺城购物中心负一楼VANS店内,趁人不备,盗窃了店内全新待售的VANS牌鞋子一双,价值人民币283元,赃物藏匿;随后窜至顺城购物中心负一楼欧时力服装店内,趁人不备,盗窃了店内全新待售的连衣裙两条,价值人民币2506元,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18元。携赃潜逃时被顺城购物中心保安发现并抓获,送公安机关处理,缴获当天所盗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庭审中,被告人张云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云秀于2017年3月13日晚21时许,在本市五华区顺城购物中心香蒙夏朵服装店内,盗窃了店内全新待售的ELIESAAB女式挎包两个,共计价值人民币6281元,携赃潜逃。被告人张云秀于2017年6月1日21时30分许,在本市五华区顺城购物中心负一楼VANS店内,盗窃了店内全新待售的VANS牌鞋子一双,价值人民币283元,将赃物藏匿后窜至顺城购物中心负一楼欧时力服装店内,盗窃了店内全新待售的连衣裙两条(价值人民币2506元)及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18元)。携赃潜逃时被五华区顺城购物中心保安发现并抓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缴获全部所盗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张云秀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及供述;2、到案经过;3、被害单位报案及陈述;4、证人黄某1、付某、陈某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昆明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昆明市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8、发还清单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云秀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云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起同种较轻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云秀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云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本市五华区顺城购物中心香蒙夏朵服装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钱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谭 山书 记 员 王智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