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胡志一与严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一,严炜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755号原告:胡志一,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严炜敏,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一与被告严炜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雅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