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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胡志一与严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一,严炜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755号原告:胡志一,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严炜敏,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一与被告严炜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雅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