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忠国与滕络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忠国,滕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264号申请执行人:郝忠国,男。被执行人:滕络彬,男。申请执行人郝忠国与被执行人滕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050号民事调解,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6.50元,执行费3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凌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