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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宣少勇、朱正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少勇,朱正群,赵磊,单正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少勇,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正群,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赵磊,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单正好,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宣少勇与朱正群、赵磊、单正好、定远县祥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朱正群、赵磊、单正好、定远县祥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存款60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