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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鑫诚租赁站与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鑫诚租赁站,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鑫诚租赁站,住所: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沙坝村。经营者:郭仕容,女,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现山川镇和平村10组9号。委托代理人:向松,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605424。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3号。法定代表人:余兴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东区鑫诚租赁站与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