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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是建松与代庆学、朱晓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庆学,是建松,朱晓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3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庆学,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建松,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审被告:朱晓亚,女,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代庆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向上诉人代庆学送达了《上诉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1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代庆学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代庆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刘晓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恽妍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