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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与袁柱生、陕西世纪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袁柱生,陕西世纪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半截巷口西侧。负责人崔东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桂林,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袁柱生,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陕西世纪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健身俱乐部二楼201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西安市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8号。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袁柱生、被执行人陕西世纪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