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1583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583号之八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某,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兵,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蠡县。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冀0635民初158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账号:62×××75内的银行存款7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账号:62×××75内的银行存款7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90元,由何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利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纯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