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朝波与陈贵兵、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波,陈贵兵,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3170号原告:王朝波,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陈贵兵,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东湖社区文笔路。法定代表人:向旭东。原告王朝波与被告陈贵兵、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朝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波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朝波负担。审判员 令狐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隆 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