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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104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涛,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涛犯非法拘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涛受蔡某海(已判刑)邀约向与蔡某海有经济纠纷的占某某索取债务。蔡某海伙同李某1、王某、李某2、田某、胡某、李某3(均已判刑)于2015年5月27日20时许,在本市青山区菲泰商务酒店大厅,对占某某及其朋友臧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2人带至本市武昌区杨园街余家头村拆迁工地的一处楼房的二楼非法拘禁。其间,被告人姜涛与蔡某海、李某1、李某3对占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迫其写下5万元人民币的欠条。次日8时许,臧某某被允许离开。约9时许,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将占某某解救。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姜涛在在逃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姜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涛具有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和殴打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姜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涛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