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肃国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与桑某甲、桑某乙、桑某丙、完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7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国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桑某甲、桑某乙、桑某丙、完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桑某甲、桑某乙、桑某丙、完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国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桑某甲、桑某乙、桑某丙、完某某支付欠款9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立案后未查询到四名被执行人的下落,查询到被执行人桑某甲、桑某乙、桑某丙名下的车辆信息,遂冻结,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四名被执行人报公安机关临控。于2017年10月9日经网络查控显示反馈被执行人桑某甲在甘肃银行有10万余元存款,立即前往扣划,成功扣划本金、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共计97212元,申请执行人当日领取案款95962元,主动放弃每日200元违约金。本院认为,(2016)甘3001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国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50元元已由被执行人桑某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