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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白某1、白某2等与白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白某2,白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040号原告:白某1,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厦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某2,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汽车运输三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3,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汽车运输三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白某1、白某2与被告白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白某1、白某2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1、白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某1、白某2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萍人民陪审员 及洪立人民陪审员 刘文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