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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某某,肖某,李某,周某,陈某,黄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650号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渭南市华州区子仪大街。法定代表人:惠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伟,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瓜坡信用社主任,住陕西省华州区华州镇温巷村南组。被告:雷某某,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州区瓜坡镇。被告:肖某,女,29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州区瓜坡镇。被告:李某,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州区瓜坡镇。被告:周某,女,29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州区瓜坡镇。被告:陈某,男,1988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州区瓜坡镇。被告:黄某某,女,27岁,农民,住陕西省华州区瓜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某某、肖某、李某、周某、陈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1241.5元。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