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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孝。被执行人:青岛李沧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李沧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该案(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99546元,执行费为439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扣划人民币303939元,扣除执行费用后,发还给申请人人民币299546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4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连臣审判员  王 东审判员  董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