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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永亮与河南中一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亮,河南中一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449号原告:杨永亮,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河南中一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6号2号楼1层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17477771L。法定代表人:绳书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杨永亮与被告河南中一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永亮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永亮负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