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686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花青,五莲律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厉某,男,成年,汉族,住。原告王某与被告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发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