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4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李顺霞、何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霞,何晴,中山市百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4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顺霞,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何晴,女,1977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中山市百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宝珠路第四工业区(工业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682483459。法定代表人苏百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120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7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霞与被执行人何晴、中山市百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晴、中山市百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何晴、中山市百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何晴、中山市百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晴、中山市百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顺霞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晴、中山市百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霞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42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晴、中山市百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一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