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苏登娥、封丘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登娥,封丘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47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苏登娥,女,汉族,1936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孙文兴,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封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封丘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献臣,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闫艳春,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苏登娥因诉封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行初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登娥委托代理人孙文兴,被上诉人封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封丘县政府)委托代理人闫艳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登娥一审诉称,其持有封丘县政府于1985年5月8日颁发的0026929号宅基地证,虽被封丘县政府作出过注销的处理决定,但该处理决定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证现在仍合法有效,苏登娥向封丘县政府请求确权登记颁发新使用证未果,遂提起诉讼,一审请求:确认苏登娥持有的封丘县政府颁发的老0026929号宅基地证为有效证;判决封丘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统一确权登记发证时,对苏登娥持有的0026929号宅基地证予以确权登记,颁发新使用证书;判决封丘县政府对违法给孙恩国颁发封集建(宅)字第040505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造成孙恩国在苏登娥0026929号宅基地上设施的障碍物依法予以清除,返还苏登娥宅基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苏登娥同时提出三项诉求,分别是确认宅基地证有效,颁发土地使用证,排除妨碍,无论其诉求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其都应分别起诉。一审裁定:驳回苏登娥的起诉。苏登娥预交一审诉讼费50元于该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苏登娥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封丘县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苏登娥要求确认其持有的1985年颁发的宅基证有效,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存在该诉讼类型,该诉讼请求可在要求换发或重新颁发宅基证诉讼中一并审查。苏登娥要求封丘县政府颁发新的使用权证书,但未向本院提交其提出申请的证据,其要求封丘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尚不具备。苏登娥要求封丘县政府清除地上障碍物,实际上属于国家赔偿诉讼,应另行起诉。一审认为苏登娥不应在一个诉讼中提起本案诉讼不仅理由错误,且未履行告知义务,本院不予认可,但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可予维持。苏登娥可在完善相关手续后重新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玄晟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