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润喜与被告李甲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润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396号原告:郭润喜,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被告:李甲虎,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原告郭润喜与被告李甲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润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甲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润喜诉称,2015年8月11日,被告因收枣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6300元,原告将钱交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未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甲虎偿还原告郭润喜借款363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本院均无法通知被告前来应诉,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能够向被告送达的准确地址,故原告郭润喜对被告李甲虎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法应予驳回。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润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