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陈晓辉与钱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辉,钱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辉,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钱森,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钱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晓辉16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申请执行人陈晓辉申请,2017年3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钱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钱森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2017年6月7日查封钱森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瑶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1324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辉,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8210118,汉族,开发商,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12幢201室。被执行人:钱森,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11150078,汉族,开发商,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孙何社区居民委员会六组123号。依据(2016)苏1324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钱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晓辉160000元及利息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2元。经申请执行人陈晓辉申请,2017年3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钱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钱森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2017年6月7日轮候查封钱森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刘波执行员王伯涛执行员赵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