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艳艳与被告毛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艳,毛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183号原告:郭艳艳,女,1983年,9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毛苏艳,男,1991年7月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告郭艳艳与被告毛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毛苏艳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