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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艳艳与被告毛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艳,毛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183号原告:郭艳艳,女,1983年,9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毛苏艳,男,1991年7月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告郭艳艳与被告毛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毛苏艳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