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汤娟、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娟,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陕西飞天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娟,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华园一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谢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飞天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冯坊河口。法定代表人:何文辉。上诉人汤娟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陕西飞天乳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汤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4元,退回给上诉人汤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曾文莉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