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总队医院、金朕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总队医院,金朕韬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总队医院。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大江,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兰,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朕韬(系死者金扬之子),男,1992年3月5日生,汉族,鹰潭市人,保险公司员工,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总队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金朕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总队医院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3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