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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673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49年,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李某2,男,汉族,41岁,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李某3,女,汉族,37岁,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李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李家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慧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