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46胡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刑初246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跃,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户籍住址在镇江市。1999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4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晚,被告人胡跃至本市京口区东门坡某号居民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姜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胡跃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证言,辨认笔录,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跃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跃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跃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惠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