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海宁市金百利袜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金百利袜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艺湘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金百利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谈桥村唐章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华艺湘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石城镇政府办公楼402室-345。法定代表人熊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金百利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艺湘君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6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艺湘君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华艺湘君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3民初16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保杰审判员 亢亚申审判员 单立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宏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