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8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宋静峰、郑钧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静峰,郑钧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8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静峰被执行人郑钧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3民初5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钧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钧濒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钧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钧濒的配偶周技芳(证件号码:330903198211144743)在省农信社的62×××28的存款人民币111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 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