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秀福与鸡东县安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福,鸡东县安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于秀福,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宪一,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于秀福申请执行鸡东县安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秀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已被国家关闭,本院已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煤矿关闭补偿款。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秀福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