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桂军与陈雅海、陈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军,陈雅海,陈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2731号申请执行人周桂军,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胡元伟,邳州市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雅海,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陈彩,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桂军与被执行人陈雅海、陈彩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载明:“被告陈雅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桂军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以1.1万元为限)。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陈雅海负担。”2017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周桂军以被执行人陈雅海、陈彩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周桂军与陈雅海、陈彩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中心,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信息;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闫良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