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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梁某、钱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梁某,钱某,王某1,王某2,宋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497号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福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嘉成欣苑1号楼2层西单元2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克什克腾旗应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钱某,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某1,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某2,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宋某,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粱义、钱某、王某1、王某2、宋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李炳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刘子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