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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22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束露霞与邓腊梅、赵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露霞,邓腊梅,赵广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249号之二原告:束露霞,女,1970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笪志生,镇江市京口区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腊梅,女,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现下落不明。被告:赵广才,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束露霞与被告邓腊梅、赵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向束露霞邮寄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限期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838元。束露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束露霞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保全费750元,合计1169元,由束露霞负担。审 判 长  姚 勇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人民陪审员  孙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嘉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