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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姜建国、曲宝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国,曲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姜建国,男,1970年4月28日生,满族,工人,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曲宝东,男,1964年5月18日生,满族,职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姜建国与曲宝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曲宝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宝东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款。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新审 判 员  窦永海代理审判员  丁会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