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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山家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梁国辉、赵风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家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梁国辉,赵风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民初1822号原告:黄山家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9号4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355132184J。法定代表人:汪再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鹏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巴媛媛,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国辉,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赵风勤,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黄山家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家馨房产”)与被告梁国辉、赵风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家馨房产委托代理人杜鹏飞、巴媛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国辉、赵风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山家馨房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国辉、赵风勤向原告黄山家馨房产支付居间服务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4日,梁国辉、赵风勤与林勇、钱迎春、黄山家馨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梁国辉、赵风勤以总价1000000元的价格购买林勇、钱迎春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机场大道1号9幢201室建筑面积134.28平方米的房屋,梁国辉、赵风勤应支付给林勇、钱迎春购房定金10000元,同时约定在《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签订后的48日内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和梁国辉、赵风勤应支付黄山家馨房产居间服务费10000元。会同签订之后梁国辉、赵风勤支付给林勇、钱迎春购房定金10000元,未与林勇、钱迎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另查,黄山家馨房产在《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签订前,为梁国辉、赵风勤提供房源,和促成梁国辉、赵风勤与林勇、钱迎春、黄山家馨房产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被告梁国辉、赵风勤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2016年5月14日黄山家馨房产与梁国辉、赵风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三方应严格遵守,梁国辉、赵风勤在支付10000元定金后,未按照《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约定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之后的48天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协议约定,造成《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无法履行,梁国辉、赵风勤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黄山家馨房产只提供了房源和看房的服务,居间人未能促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居间人无权主张报酬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只能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原告黄山家馨房产要求梁国辉、赵风勤承担居间服务费1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国辉、赵风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山家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黄山家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国辉、赵风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婵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