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三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三台县红兴页岩砖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台县红兴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22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台县梓州干道政务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张国全,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三台县红兴页岩砖厂,住所地三台县东塔镇东塔村。负责人刘红,该厂投资人。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三台县红兴页岩砖厂逾期未履行(三)安监管罚〔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三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三)安监管罚〔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李红斌人民陪审员 李素辉人民陪审员 周春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林小燕书 记 员 汪文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