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菊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周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周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834号申请执行人:徐菊男,男,196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50245-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8号星东环商务大厦1幢1001、1005、1009、1011室。法定代表人:冯泉华。被执行人:周焕,男,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徐菊男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周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周焕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周焕银行存款人民币1764.1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