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志宏与李绍明、陈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宏,李绍明,陈海婷,陈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408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宏,男,汉族,1979年5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李绍明,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陈海婷,女,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陈明建,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广西平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志宏与被执行人李绍明、陈海婷、陈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4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1、被执行人李绍明自愿于2017年4月19日前一次性还清100万元借款本金予申请执行人,并同时支付其中2016年6月4日所借的30万元借款本金从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7.2的标准计算利息;2、如果被执行人李绍明至2017年8月1日止仍未还清2016年8月1日所借的70万元借款本金,则申请执行人吴志宏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李绍明对该笔借款中剩余的本金部分,从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7.2%的标准计付利息,并可就此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被执行人陈海婷、陈明建自愿对上列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7004.99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并于2017年4月19日前连带返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李绍明、陈海婷、陈明建的财产线索,查得被执行人李绍明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房屋一间,该房屋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首查封并处理,本院依法发函到该院参与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吴志宏按比例分得执行款66405.99元。除此之外,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陈明建住所地为广西平乐县,本院依法委托了平乐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其财产线索,目前尚未有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4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