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宽瑞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宽瑞商贸有限公司,日照焦荣贸易有限公司,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刘汉武,赵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9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路18号。诉讼代表人:李亚军。被申请人:日照宽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69号E.尚筑大厦911室。法定代表人:丁明亮。被申请人:日照焦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济南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宝。被申请人: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经济开发区恒源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贾世峰。被申请人:刘汉武,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赵伟,男,汉族,1977年4月14日出生。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申请人日照宽瑞商贸有限公司、日照焦荣贸易有限公司、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刘汉武、赵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宽瑞商贸有限公司、日照焦荣贸易有限公司、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刘汉武、赵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王东坤审判员 姚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