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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3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3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63年4月17日生,大专文化程度,住新疆阿图什市文化路,退休教师。65302219630417XXXX。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1年4月9日生,初中文化程度,贾河乡彭都村一社村民,现住宕昌县城关镇红河新村,身份证号6226231971********。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外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回来或知道其具体所在地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