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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卫兵与岳勇军、刘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卫兵,岳勇军,刘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807号原告:何卫兵,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岳勇军,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刘彦伟,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卫兵诉被告岳勇军、刘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卫兵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卫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卫兵撤回对被告岳勇军、刘彦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卫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振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寇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