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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沈银海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一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银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一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 银 海 与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第 二 师 二 十 一 团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203民初323号原告:沈银海,男,58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武,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一团,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开来镇二十一团。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宇,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银海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一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沈银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银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银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银海负担。审判员  习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磊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