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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庆丰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庆丰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50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朝阳支路21号。法定代表人:严永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庆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96号。本院在执行江苏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庆丰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江苏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额为333,603.38元及利息。江苏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哈尔滨市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市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市庆丰农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