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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宣晓荣与曹海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晓荣,曹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财保86号申请人:宣晓荣,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申请人:曹海银,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宣晓荣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海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无为县价值733000元的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人陶光玉、陈翠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无为县门面房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宣晓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曹海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无为县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陶光玉、陈翠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无为县门面房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间三年(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4185元,由申请人宣晓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