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胡振碧与陈风云、郑晓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碧,陈风云,郑晓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2056号原告胡振碧,女,汉族,1942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告陈风云,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郑晓翠,女,汉族,1985年4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隆康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小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碧与被告陈风云、郑晓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振碧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振碧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振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71.50元,由原告胡振碧负担。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雅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