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恢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邵胜青、俞高山、周贤女、俞高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恢1864号邵胜青、俞高山、周贤女、俞高柳:关于申请执行人邵胜青与被执行人俞高山、周贤女、俞高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台三商初字第0057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该案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对本案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部分恢复标的186446元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恢1864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