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蔡章群与王应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章群,王应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3民初1577号原告蔡章群,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丁世英,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应文,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蔡章群诉被告王应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章群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世英、被告王应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原告蔡章群与被告王应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王应文将位于罗田县城关“宜居”11-202号房屋一套作价2.5万元转让给原告蔡章群,并由被告负责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此后,原告将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购买了家具、电器,并搬入该房屋中居住。因该房屋一直无法办理相关产权手续,2017年1月17日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2.5万元,及装修和购买家具的费用8万元。后被告通过房主向原告退还装修费用27000元,由物业公司向原告退款7000元,共计34000元。现双方因购房款及装修、购买家具费用的返还问题发生纠纷,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迅速退还款项10.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应文给付原告蔡章群款60000元,限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上述款项如被告王应文未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时间支付,则按照欠款总金额71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应文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丁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