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韩道波、刘立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道波,刘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韩道波,男,1957年2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刘立健,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道波与被申请人刘立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赣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立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