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515顾后勇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后勇,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3民初2515号原告:顾后勇,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陈凯,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现住址不详。原告顾后勇与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凯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后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从2015年8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扬州市消防支队同事。2015年8月17日,被告以还款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2016年3月全部还清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陈凯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本案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5年8月17日,顾后勇通过支付宝向陈凯转账1万元。2015年12月20日,陈凯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顾后勇1万元,于2016年3月还清,从2015年12月到2016年3月每月偿还2000元。因被告未按期履行,顾后勇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凯向原告借款1万元有借条、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借款已届满履行期,原告主张偿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也符合法律规定,但逾期时间应第一次付款时间届满的次日即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被告陈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负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本案应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后勇借款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顾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2元,由被告陈凯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叶城斌人民陪审员 姚梅琴人民陪审员 丁久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才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