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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小华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77号罪犯张小华,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原任洛阳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张小华违法所得990502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宣判后,张小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17日作出(2011)新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对张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6月29日对张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小华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波、闫冉,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指派干警肖娟出庭履行职务,证人李某1、路某、李某2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4月至2007年7月期间,张小华利用与领导特定关系人的身份,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钱财、房产价值共计990502元。该犯系主犯,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50万元。2017年9月22日执行没收财产8万元。罪犯张小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优秀、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证人李某1、路某、李某2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罪犯张小华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