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2民初5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陈奎英与王秀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奎英,王秀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5016号申请人:陈奎英,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六委三组。被申请人:王秀田,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十一道街7号25栋4单元101号。担保人:哈尔滨市晋龙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兴业印刷厂3号楼一层10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琴,职务经理。陈奎英与王秀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陈奎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王秀田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哈尔滨市晋龙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奎英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秀田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间由王秀田代管,可以使用,但不得出租、出卖、抵押、办理转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哈尔滨市晋龙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间由哈尔滨市晋龙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管,可以使用,但不得出租、出卖、抵押、办理转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立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拓 搜索“”